华泰紫金1号集合计划概况
1、集合计划名称:华泰紫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集合计划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8年。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为3年,展期5年,现存续期为8年。
7、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8、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单位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9、最低参与金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10、参与费用: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不收参与费用。
11、目标规模:目标规模50亿份。
12、开放期
集合计划成立3个月以后,每1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每1个月的6、7、8三天(遇节假日顺延)。
13、集合计划的特点
(1)设置特别分配条款,风险管理人先担。
本条款只适用于在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至补偿时尚未退出的计划份额,但管理人持有的除外。
在集合计划满每一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如果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的份额的累计单位净值低于1.0225元,管理人有义务仅用自有资金出资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资产,通过金额补偿的方式补偿委托人,直到委托人份额的累计单位净值达到1.0225元或华泰证券持有计划份额的资产补偿完毕为止;
在集合计划满第一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如果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的份额的累计单位净值高于1.05元,华泰证券有权提取这部分计划份额资产超过1.05元以上的增值部分的20%,作为报酬。
(2)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每个月开放一次,满足委托人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
14、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和确保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最佳增值潜力。
15、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
投资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申购的新股的资产,不高于计划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现金类资产的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净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净资产的15%。
集合计划资产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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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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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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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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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申购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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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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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类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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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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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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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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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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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7、业绩报酬
在集合计划满第一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如果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的份额的累计单位净值高于1.05元,管理人有权提取这部分计划份额资产超过1.05元以上的增值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管理人业绩报酬从委托人份额的分红中提取,以现金方式支付。
18、托管费
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9、退出费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0.5%,退出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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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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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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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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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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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P<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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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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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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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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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费用=退出份额*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退出费用
管理人可减免部分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费用。管理人对部分集合计划委托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委托人的同等义务。
20、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一种分配方式。
2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重要承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将根据计划参与总份额,足额认购3%的计划份额,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
22、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
(1)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且已经是华泰证券及招商银行的客户。
(2)推广机构
华泰证券、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及联合证券。
(3)推广期
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出具无异议书面意见之日起不超过60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方案为准。
(4)推广方式
主要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和其他推广机构网点直接向客户宣传,配合集合计划管理人与其它推广机构的网站宣传等私募推介方式,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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