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优债精选集合计划概况
1、集合计划名称:华泰紫金优债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集合计划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8年。
7、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8、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份额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
9、最低参与金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该集合计划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10、参与费用:参与费用用于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计划的参与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参与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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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金额(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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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参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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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参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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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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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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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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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含)-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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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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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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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含)-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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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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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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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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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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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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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5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募集规模为60亿份。
当分红日集合计划规模已达到最高规模时,因红利再投资而增加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受最高规模限制。
12、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首个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满三个月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若该月所剩工作日不满五个工作日,则该月所剩工作日全部开放,下个月的开放期依然为前五个工作日),此后每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此后每个自然月的前五个工作日。
13、投资目标和特点:
投资目标:以实现绝对收益为目标,主要通过投资于公司债券,同时积极把握市场上的低风险套利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委托人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特点:低风险产品,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在符合收益分配的条件下,及时分红,为委托人实现投资收益。
14、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公司债券,同时也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公开发行的其他各类固定收益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交易所上市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5、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10%-95%,其中主要投资于公司债券,同时也投资于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公司债券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2)权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0%-2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衍生金融工具等,其中权证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
(3)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5%-100%,开放期不得低于1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期限在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16、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8% ÷ 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17、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 ×0.2% ÷ 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向集 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
18、退出费: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退出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0.5%,退出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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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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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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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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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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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P<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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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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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P<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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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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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P<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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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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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P<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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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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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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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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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用后的余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费用=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
19、收益分配:
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采用两种方式,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20、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
(1)推广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且该投资者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2)推广时间:
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开始集合计划的推广工作,集合计划推广期自集合计划推广之日起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3)推广机构:
推广机构包括华泰证券、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联合证券以及信泰证券等。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推广方式:
主要通过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和其他推广机构的营业网点直接向客户宣传,配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与其他推广机构的网站宣传等私募推介方式,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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