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内幕交易是严重证券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危害极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害也极大,是我国证券法规的刑法打击的重点。但由于配套民事赔偿法律的不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行为尚难以有限开展。
2008年,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从2008年截至2009年3月底,证监会对68起内幕交易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在证监会已经查处的4起典型内幕交易案中,3起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1起则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等值罚款。
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向来是证券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居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并不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以至于这类案件的民事诉讼维权活动一直难以有效开展。直到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76条才明确投资者可要求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从此,法院受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才正式开闸。
不过,据报道,《证券法》司法解释建议稿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证券侵权行为均纳入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证券侵权行为都将会被纳入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范畴,投资者的利益也一定会得到维护。
2008年7月,投资者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国内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陈建良系天山水泥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1.34%)。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陈建良本人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并知悉上述内幕信息。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及下挂的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构成了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9月4日,投资者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在南京市中院开庭,但令人倍感意外的是,陈某没有任何原因地突然撤诉,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以一个戏剧性的结尾画上了句号。
这是法院开闸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后的第一宗民事侵权案件,虽然本案没有实现广大投资者翘首以盼的审判结果,但该案却正式开启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破冰之旅,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设想,随着法律的即将完善,这类案件也会成为证券民事维权中的主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