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资者分类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具体划分如下:
投资者类型 | 要素 | |
专业投资者A |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
专业投资者B |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
自然人 |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 |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专业投资者A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
专业投资者C |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
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
通过投资知识测试,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 ||
自然人 |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 |
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 ||
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且小于或等于70周岁 | ||
通过投资知识测试,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 ||
普通投资者 |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
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分为保守型(C1)、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进型(C5),具体为:
保守型(C1) | 不愿意接受任何投资损失,甚至极小的资产波动,高度关注本金安全,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首要投资目标是资产保值,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使资产一定程度增值,不愿意承受本金损失和波动。这类投资者需要为达到上述目标回报率可能很低,以换取本金免于受损和较高的流动性。 |
若投资者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或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则被评为保守型(C1)(最低类别)。 | |
谨慎型(C2) | 只能接受短暂的投资损失,关注本金安全,首要投资目标是资产一定程度增值,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能承受少许本金损失和波动。 |
稳健型(C3) | 愿意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主要强调投资风险和资产增值之间的平衡,主要投资目标是资产增值,为了获得一定收益可以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波动,甚至可以承受一段时间内投资产品价格的下跌,可以承受一定程度的资产波动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 |
积极型(C4) | 为获取高回报的投资收益能够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显著波动,主要投资目标是实现资产增值,为实现投资目标往往愿意承担相当程度的风险,可以承受资产的波动和本金亏损的风险。 |
激进型(C5) | 为获得高回报的投资收益能够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也可以承担这种波动带来的结果,投资目标主要是取得超额收益,为实现投资目标愿意冒比较大的投资风险,此类投资者能够承担相当大的投资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 |
三、适当性匹配规则
(一)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可适配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二)普通投资者
1、风险等级匹配原则:
投资者风险等级 | 适配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
保守型(C1) | 低风险(R1) |
谨慎型(C2) | 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 |
稳健型(C3) | 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 |
积极型(C4) | 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中高风险(R4) |
激进型(C5) | 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中高风险(R4)、高风险(R5) |
2、投资期限匹配原则:
投资者投资期限 | 适配产品或服务投资期限 |
0-1年 | 0-1年,无特别要求 |
1-5年 | 0-1年、1-5年、无特别要求 |
无特别要求 | 0-1年、1-5年、无特别要求 |
3、投资品种匹配原则:按照投资品种一致性原则,投资者倾向的投资品种种类需和产品隶属的投资品种一致。
根据风险评级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华泰证券金融产品风险评级采用市场风险(Market Risk)、信用风险(Credit Risk)矩阵验证,叠加其他风险因素(Other Risk)调整项验证,确定最终风险评级的方法。
对于公募基金,基于实证分析,同类基金具有相近的风险收益特征,其VEV水平处于相近区间内,因此可基于分类确定初始市场风险评级。评级人员结合管理人情况、产品具体的运作方式、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调整市场风险评级。 华泰公募基金分类与市场风险评级参考基准的对应关系参考下表:
华泰一级分类 | 华泰二级分类 | MR参考基准 |
---|---|---|
股票基金 | 主动股票基金 | 4 |
被动股票指数基金 | 3 | |
增强股票指数基金 | 3 | |
其他股票基金 | 具体分析 | |
混合基金 | 偏股混合基金 | 3 |
灵活配置基金 | 3 | |
平衡混合基金 | 3 | |
偏债混合基金 | 3 | |
其他混合基金 | 具体分析 | |
债券基金 | 纯债债券基金 | 2 |
一级债券基金 | 2 | |
二级债券基金 | 2 | |
可转换债券基金 | 3 | |
被动债券指数基金 | 2 | |
增强债券指数基金 | 2 | |
其他债券基金 | 具体分析 | |
货币基金 | 普通货币基金 | 1 |
其他货币基金 | 1 | |
FOF基金 | 普通股票FOF | 3 |
普通混合FOF | 3 | |
普通债券FOF | 2 | |
养老目标日期FOF | 具体分析 | |
养老目标风险FOF | 具体分析 | |
其他FOF基金 | 具体分析 | |
MOM基金 | 普通股票MOM | 3 |
普通混合MOM | 3 | |
普通债券MOM | 2 | |
QDII基金 | 普通股票QDII | 4 |
被动股票指数QDII | 4 | |
混合QDII | 3 | |
债券QDII | 2 | |
商品QDII | 5 | |
其他QDII基金 | 具体分析 | |
基础设施基金 | 基础设施基金 | 4 |
其他基金 | 黄金基金 | 3 |
其他商品基金 | 具体分析 | |
香港互认基金 | 具体分析 | |
其他型基金 | 具体分析 |
对于证券投资类私募产品,基于实证分析,可基于策略分类确定其市场风险评级参考基准,评级人员结合产品具体的运作方式、风险敞口、策略特性、结构设置等调整市场风险评级,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策略分类与市场风险评级参考基准的对应关系参考下表: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MR参考基准 |
---|---|---|
宏观策略 | 宏观策略 | 3 |
股票多头策略 | 主观股票多头策略 | 4 |
量化股票多头策略 | 4 | |
股票多空策略 | 股票多空策略 | 3 |
相对价值策略 | 市场中性策略 | 2 |
套利策略 | 2 | |
事件驱动策略 | 定向增发策略 | 4 |
其他事件驱动策略 | 4 | |
管理期货趋势策略 | 管理期货趋势策略 | 3 |
债券策略 | 债券策略(包括可转债可交债在内的权益仓位约束≤20%) | 2 |
债券策略(包括可转债可交债在内的权益仓位可突破20%) | 3 | |
复合策略 | 复合策略 | 具体分析 |
组合基金 | 组合基金 | 具体分析 |
其他策略 | 其他策略 | 具体分析 |
根据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条款约束的不同,标准债券类产品信用风险等级分档原则如下:
CR等级 | 投资条款约束 | 涉及产品类别 |
---|---|---|
CR1 | 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平均久期控制在120天以内,以摊余成本法估值或约定产品收益率,定位于现金管理类或短期理财产品。 | 公募货币基金,投资范围不含货币和债券类资产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交易所报价回购,评级为AA级以上券商发行的收益凭证等产品等。 |
CR2 | 公募类产品债券资产信用等级限定于AA级以上,投资集中度上限为在10%(私募类产品可以适当放宽);私募类产品投资私募债限定在50%以内、具有预警平仓线设置等条款。 | 公募纯债基金,公募指数债基,公募一级债基,公募二级债基,公募偏债混合型基金,公募可转债基金,投资范围含少部分债券资产的非债券策略公募和私募基金,私募普通债券策略产品(投资限制非常严格)等。 |
CR3 | 私募类产品杠杆比例上限为200%,投资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上,单主体投资集中度上限为25%,产品策略非高收益债策略的产品(高收益债策略为投资于中低评级债券、已发生违约债券以及受事件冲击存在较大违约风险的各类债券)。 | 私募普通债券策略(投资限制相对严格,非高收益债策略)等。 |
CR4 | 高收益债策略,无债券信用等级约束,私募债投资范围无限制,投资集中度上限为25%,底层资产流动性较差且久期与产品期限严重不匹配的私募类债券产品。 | 私募高收益债策略产品 |
CR5 | 超高收益债策略,主要投资于已违约或濒临违约等债券,投资集中度,私募债投资比例均无限制的产品。 | 私募超高收益债策略产品 |
非标准化债权类产品的信用风险等级划分主要根据产品底层资产的信用风险和收益保障机制来进行衡量。具体考虑因素为产品管理人的资质、非标产品条款设计、融资主体偿债能力、融资资金所投项目现金流产生能力、增信措施等条件来对产品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判定。
根据上述两个风险维度(市场风险MR和信用风险CR)矩阵,以孰高原则确定产品基础风险评级。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调整矩阵如下表: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 MR1 | MR2 | MR3 | MR4 | MR5 |
---|---|---|---|---|---|
CR1 | 低 | 中低 | 中 | 中高 | 高 |
CR2 | 中低 | 中低 | 中 | 中高 | 高 |
CR3 | 中 | 中 | 中 | 中高 | 高 |
CR4 | 中高 | 中高 | 中高 | 中高 | 高 |
CR5 | 高 | 高 | 高 | 高 | 高 |
在以上评级矩阵确定风险评级基础上,产品最终风险评级结合管理人和产品的其他风险(Other Risk,以下简称OR)因素调整确定,具体调整原则包括流动性风险因素、清盘风险因素、区域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
在以上风险评级基础上,产品最终风险评级结果需与产品管理人风险评级进行孰高验证确定。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中开通使用资金自动转入服务前,详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内容,特别是加粗部分。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甲方: 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下简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项下的资金自动转入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服务形式及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作为《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组合策略定投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主协议的内容为准;本协议与主协议在内容上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当甲方勾选本协议并点击“确认”按钮或其他类似含义的按钮时,即表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愿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1资金自动转入服务:是指根据甲方设置的自动转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转入金额、转入日等要素),甲方委托乙方向三方存管银行发出银行转证券指令,由甲方银行账户向甲方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并用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
1.2 转入金额:是指由甲方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中设置的每期自动转入的资金数额。
1.3 设置转入日:是指由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中甲方设置的执行资金转入的日期。
1.4 实际转入日:是指实际执行资金转入的日期,也即作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中的扣款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资金转入日。
1.5 服务期限:是指自动转入计划持续时间,默认为无限期,甲方可随时选择终止自动转入服务。
1.6 银行账户:是指由甲方确认的将从中转出资金并对应转入资金账户的银行账户,也即甲方主资金账户的三方存管绑定银行账户。
1.7 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主资金账户。
第二条 申请开通
2.1 申请开通资金自动转入服务前,甲方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乙方已开立资金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并满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开通条件;
(2)主资金账户的三方存管绑定银行账户在执行银行转证券指令时无需校验资金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
(3)主资金账户的三方存管绑定银行账户不存在账户状态异常、账户冻结等影响银证转账指令正常执行的情形;
(4)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有效且通过乙方和三方存管银行的验证。
2.2 本服务是乙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服务的子功能,不作为一项单独的服务向甲方提供。甲方申请开通本服务之前或同时应开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
2.3 甲方应按照以下规则设置资金自动转入计划:
(1)每期资金自动转入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乙方设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起点金额;
(2)转入日以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中设置的定投周期作为设置转入日。
(3)若甲方设置时,将设置转入日设置为服务开通当日对应日期,则当日可能因已超过系统划转时间等因素无法完成当日资金的自动转入,而是在下一个转入日进行首次资金自动转入,具体以设置结果页面及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条 资金转入
3.1 实际转入日一定为交易日,如资金自动转入计划在运作过程中,设置转入日及定投时间遇非交易日的,则实际转入日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3.2 在每个实际转入日系统规定时间,乙方将按照甲方所委托的金额发起银行转证券划转指令并进行银行卡扣款。
3.3 可能因以下原因,导致资金自动转入无法成功:
(1)实际转入日甲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
(2)甲方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未通过验证,或因信息变更导致乙方和三方存管银行留存信息不一致而无法进行银证转账;
(3)甲方开通本服务后,可能会受银行账户状态异常、三方存管银行系统维护、银证转账业务规则变更等其他第三方因素影响,导致资金自动转入计划在运行过程中未必会按照预设条件执行成功,具体以乙方通知信息为准;
(4)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乙方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查询、修改和终止
4.1 在服务期限内,甲方可查询并修改资金自动转入计划中的转入金额、设置转入日,修改成功后,乙方将按照甲方设置的新条件进行资金自动转入。
4.2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资金自动转入计划自动终止:
(1)相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结束;
(2)因三方存管银行调整业务规则,导致银行转证券指令必须校验资金账户密码或银行账户密码;
(3)甲方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发生变更;
(4)相关监管机构或乙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以上(2)项情况且甲方未选择手动转入资金,以及当出现以上(3)情况且甲方未选择手动转入资金或未重新签署《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金自动转入服务协议》,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连续6期扣款失败的,相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将随之终止。
4.3 当发生如下情况,乙方有权视情形单方终止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且不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失投资机会而未能取得投资收益等)承担责任,但应提前通过官网、自动终端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
(1)本服务相关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定投计划扣款失败或终止;
(2)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影响本业务的开展或处理。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通过主协议、本协议定投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以及相关策略说明书等文件为准。
5.2 甲方设定或确认的资金自动转入服务的开通、关闭等操作,应遵守乙方及三方存管银行的相关提示和业务规则。
5.3 为使本服务能正常开展,甲方应保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实际转入日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充足,并保证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扣款前,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充足。
5.4 乙方应按照甲方设置的条件,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资金自动转入,不得自行变更或擅自修改甲方委托条件,不得以不符合甲方委托的条件进行资金自动转入。
5.5 乙方有权以公告或通知等方式不定期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及/或相关业务规则。甲方应通过乙方官网、自助终端等渠道及时关注乙方发布的各项业务规则或相关服务协议的变更。若不同意相关规则或条款修改的,应及时终止与乙方的协议。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即视为同意接受更新后的规则或协议。
5.6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同时,乙方保留收取服务费及调整服务费的权利。目前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本服务,若后期调整本服务为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乙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
第六条 免责条款
6.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非常状况、意外事件等,使得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可能给甲方带来的不便。
6.2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瘟疫、停电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情况。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适用主协议的相关约定。
(以下无正文)
尊敬的投资者: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基金投顾服务”或“本业务”)存在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指引,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向您告知如下信息及风险,请您在接受基金投顾服务前认真阅读:
本公司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但不对客户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基金投顾服务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投顾服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其收费模式与基金销售存在较大差异。基金投顾机构可以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基金投顾服务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您在参与前应充分了解基金投顾服务协议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的安排。在参与本业务后,您应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请您在选择投资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充分了解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特征等内容,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适配性,并认真仔细阅读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等内容,独立谨慎决策。
本业务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成分基金包含流通受限基金风险、成分基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您注意本业务的相关风险并对风险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具体风险揭示如下:
市场风险是指基金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性运行特征影响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3.利率变动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使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其他因素导致的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成分基金的投资范围可能包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性受限基金(具体以策略说明书为准),存在成分基金出现处于封闭期、锁定期、暂停申赎等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赎回操作受到限制,您选择参与本业务即视为您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前述情况并自愿承担因此引发的风险和后果。您在参与本业务时,应关注您自身目标投资期限与投资范围包含流通受限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资期限的适配性。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成分基金的投资范围可能包括境外证券市场,受到境外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成分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进而影响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运作。
1.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由本公司符合监管资质要求的策略经理进行研发生产并经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策略经理进行管理和维护。在管理和维护过程中,可能存在由于操作不当、失误、以及系统等原因引起的组合维护问题,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运行结果不准确。
2.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运作过程中,策略经理的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决策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理解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策略经理的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水平,产生风险。
3.投资者参与本业务过程中,为投资者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通过本业务投资的基金所持有的债权类或衍生品类等资产中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债务人可能存在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恶意违约等而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形,作为债权人的基金可能会损失投资收益及本金,从而对通过本业务投资相关基金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本业务中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主要投资的是公募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在申购、转换基金产品时,可能存在申购确认份额时间较长的情况,该期间投资者无法撤销基金产品交易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在赎回基金产品时,可能存在因基金赎回规则、本公司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赎回到账时间较长,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投资者持有基金的盈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如不可抗力、无法估值、巨额赎回等情形发生,可能存在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选择成分基金,不会为本公司、关联方、特定投资者及特定产品发行人的利益损害投资建议的独立客观性,但不排除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仍可能包含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方管理、托管的基金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方管理、托管的前述产品,上述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运作存在关联交易等利益冲突风险。您选择参与本业务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公司从事该等关联交易以及充分理解并知悉其中潜在的利益冲突。
本业务存在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您的指定账户遇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本公司无法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并有效实施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以及因基金投顾业务相关主体涉及相关法律纠纷、监管调查和处罚以及诉讼仲裁风险等情形,导致本公司不能充分履行其法定及约定职责的风险。
1.本业务采用数字证书等方式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并整理、保管于本公司,在运用上述方式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失误、相关机构之间衔接不畅等原因,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申请无法及时确认,投资者资料信息错误、投资者无法查询交易信息等情形,从而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2.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仅供您参考,不代表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本公司按照您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提供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会产生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您应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风险收益等情况。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的风险特征与单只基金不同,可能存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内的单只成分基金风险等级高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整体风险等级的情况。
3.受本业务所投资的相关基金产品清算机制、申赎等交易规则、登记机构及托管人等相关主体资金划付效率、信息技术系统等因素的影响,可能无法及时完成交易操作,会影响实际交易价格和资金到账时间等投资者利益。
4.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服务协议规定定期提供组合运作和分析报告,协助投资者理解账户运作的情况和解答关于账户收益、交易记录等问题。
5.投资者能否成功申购或赎回基金组合或组合中的单只基金须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可能由于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或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失败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部分成分基金申购或赎回失败。
6.本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存在本公司因试点资格被取消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风险,请您知悉。
本风险揭示书所指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是指本公司根据与您签署的相关协议,代您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您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服务。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风险、账户安全风险、调仓风险和技术风险等,本公司提醒您注意本业务的相关风险并对风险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具体风险揭示如下:
1.受基金账户开立失败、成分基金交易限制、系统异常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影响,基金投顾服务账户可能会出现交易失败的情形。
2.因投资者申请转入转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时间不同、成分基金替代、交易规则差异或限制、基金投顾服务费用、实际交易费用、基金投资组合再平衡、组合调仓等原因,投资者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所对应的标准组合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并由此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服务业绩与投资者实际持仓业绩等方面存在差异。
3. 在基金投顾服务账户管理运作期间,存在因您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规定,基金投顾服务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本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调仓并有效开展基金投资的风险。
投资者参与管理型基金投顾业务,本公司将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下设置专用基金交易账户作为投资者参与基金投顾业务的基金投顾服务账户,并通过基金投顾服务账户为您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投资者可能因主动告知他人、保管不善或第三方窃取等原因导致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泄漏,从而影响账户安全并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接受本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的服务前,请务必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同时需要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信息及确保设备安全稳定。
本公司会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及市场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每个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成分基金以及成分基金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上述调仓可能会产生费用,本公司不保证基金投顾服务账户盈亏情况。
本公司应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可能出现重大技术局限和漏洞,导致系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正常持续服务。在极端情况下,存在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现有的技术能力不能解决的技术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影响。
基金投顾服务账户管理运作期间,可能存在因本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市场声誉发生不利变化等导致客户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仅包含基金投顾服务可能涉及的部分风险及应知悉的若干重大事项,未穷尽列举基金投顾服务的所有风险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一切事项。投资者应在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服务协议、策略说明书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审慎接受基金投顾服务。接受本业务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登录指定系统确认同意本风险揭示书,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文书。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投资者理解接受本文件所载全部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本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协议、规则、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及本风险揭示书,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理解基金投顾服务所涉及的风险,愿意承担上述风险揭示书中提及的全部风险。
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
资金账户:
乙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或“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华泰证券与投资者就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事项订立本协议。投资者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华泰证券指定系统点击确认同意接受协议,即表示投资者自愿参与华泰证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并同意本协议所有内容。
特别提示: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投资者无法准确理解协议内容,或虽能理解但不愿自行承担业务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请不要进行任何后续操作。如果投资者点击确认同意或签署本协议,将视为投资者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内容。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二)基金投顾服务、基金投顾业务: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者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三)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服务。
(四)基金投顾服务费:乙方基于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指乙方构建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等在内的投资组合策略。
(六)成分基金: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包含的公募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七)基金投顾服务账户:指甲方用于接受乙方向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专用账户。
(八)基金投顾服务规则:指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的业务规则,具体可参看本协议有关约定及乙方通过自助终端或其他指定方式发布的有关规则。
(九)基金投顾人员:是指从事基金投顾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顾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二条 乙方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资格,备案不构成对乙方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二)基金投顾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乙方作为基金投顾机构,可以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三)乙方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相关投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与单只基金不同,其在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类风险,乙方已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等方式向甲方进行风险揭示。
(五)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了解。
(六)乙方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七)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对因任何乙方无法预见的或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结果负责。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罢工、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化等。
(八)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对于因网络或设备故障、手机运营商传输出现故障或其他非乙方过错造成的传输延误、数据丢失或其他技术原因导致的结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甲方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基金投顾服务相关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及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等文件,知晓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准确理解其含义并知悉基金投顾服务内容和相关风险,并承诺持续关注上述材料可能出现的调整。甲方自愿参与基金投顾服务,并自行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资金接受基金投顾服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禁止或限制其参与基金投顾业务的情形,并保证资金或资产的来源合法合规。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并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前述信息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更新信息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接受基金投顾服务是基于甲方审慎、独立判断后决策。甲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甲方保证其指定的用于接收账户运作信息的信息系统、邮箱、手机或其他介质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乙方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
(二)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投资信息等服务资料;
(四)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查询基金投顾服务账户持仓情况、交易信息、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以及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提出咨询或投诉;
(六)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约定,认真阅读并签署《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认真阅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等文件;
(二)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向乙方告知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用于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告知乙方;
(三)甲方应关注基金投顾业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
(四)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
(五)甲方在接受基金投顾服务前应充分了解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作为基金投顾服务载体的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功能及固有缺陷等信息;
(六)甲方在接受基金投顾服务前,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者华泰证券官方网站核实基金投顾人员的相关从业资格,避免受到假冒乙方基金投顾人员的不法分子蒙骗。
(七)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等,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应及时关注和核对账户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九)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保密且仅限于甲方自己使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乙方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内容、资讯等信息用于营利性用途、对外传播及其他目的。
(十)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投资者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工作,并承诺在回访或调查中陈述事项的真实、有效、完整。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
(二)乙方有权制订和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规则;
(三)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委托;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应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为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充分揭示基金投顾业务的风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通过自助终端或华泰证券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甲方披露本协议、风险揭示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等文件;
(四)乙方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留痕的资料和信息,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对甲方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甲方申请接受基金投顾服务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参与基金投顾业务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联系方式、地址、银行账户认证信息等。乙方应当依法对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以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甲方相关信息。
第九条 乙方可通过书面、电话、自助终端和/或互联网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乙方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应当向甲方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乙方直接接触甲方,提供面对面基金投顾服务的,乙方基金投顾人员需要告知甲方其基金从业证书编号以及相关信息查询路径。
第十条 如甲方为普通投资者的,乙方向其提供本协议项下基金投顾服务时,应在首次接触并向其提供服务前,提示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甲方应在接受基金投顾服务前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的风险评测。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自身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用于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并重新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及其他材料。
(二)甲方在选择投资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应充分阅读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清楚了解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特征等内容,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适配性,独立谨慎决策是否投资。
(三)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基于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基金投顾服务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合适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合适的甲方。甲方充分知悉并认可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投资目标与投资期限与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适当性匹配结果,愿意自行承担接受乙方基金投顾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四)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对甲方进行服务,对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再评估;如乙方发现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导致与所投资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不匹配,甲方应自行判断是否继续投资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若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为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乙方将禁止甲方向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追加委托资金,但仍将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目标需要为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管理
(一)乙方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可选投资标的基金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并建立基金投顾业务备选基金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的生产和调整均由乙方集中、统一实施管理。
(二)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目标需要,乙方有权在事先向甲方披露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备选基金库的范围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无需另行通知甲方或另行取得甲方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并接受乙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构建和持续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调整或处理措施,并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三)乙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设置投资金额限制,具体金额以乙方发布的基金投顾服务规则为准。甲方在最低投资金额限制基础上自主决定投资金额,投资金额须符合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具体成分基金的交易规则。
(四)其他本协议未尽的业务规则,以乙方发布的基金投顾服务规则为准,甲方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业务规则,甲方申请接受基金投顾服务即表示甲方已经完全清楚并了解乙方的最新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参与基金投顾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针对甲方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甲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乙方提出投诉:乙方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为95597,乙方受理投诉的电子邮箱为95597@htsc.com。
第五章 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甲方应知晓基金投顾服务为有偿服务,并同意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
第十六条 基金投顾服务费原则上以甲方基金投顾服务账户的资产市值为基准,按照费率逐日计提基金投顾服务费,每日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当日资产市值*基金投顾服务费率/365(包含非交易日)。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调整其基金投顾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适用的收费标准、收费规则、具体金额、支付时间由乙方通过自助终端或华泰证券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布。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采用资金扣划(如从甲方的资金账户或甲方的基金投顾服务账户等)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实现基金投顾服务费的收取。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扣划的,可顺延至最近可扣划的日期。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成分基金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转换费用以及其他基金销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向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收取客户维护费、销售服务费(如有)等相关费用的,该部分费用可用于抵扣乙方应向甲方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实际抵扣金额以甲方应缴基金投顾服务费为上限,具体抵扣规则以乙方发布的基金投顾服务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第六章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第二十条 本条适用于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情形:
(一)甲方接受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乙方可以按照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甲方需自行承担交易操作的结果。
(二)为确保甲方充分知悉所接受的基金投顾服务情况,乙方应通过自助终端或华泰证券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清楚展示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特征等内容。
(三)乙方应当定期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交易执行报告,就乙方是否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四)乙方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针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进行监控,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遵守投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2.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客户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上述第1项要求的,乙方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六)基金投顾服务账户的管理
1.甲方授权乙方于甲方资金账户下设置专用基金交易账户作为甲方参与基金投顾业务的基金投顾服务账户,并通过基金投顾服务账户为其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涉及到不同的基金产品,在产品投资过程中若甲方无相应的基金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开立或注销相应基金账户。
2.甲方知晓并同意,基金账户可能因甲方未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基金公司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开立存在失败的情况,乙方不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策略执行结果变化或偏差的相应责任。
3.甲方授权乙方全权管理该基金投顾服务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代甲方进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份额转换等交易,以及其他相关操作。由于投资者申请转入转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时间不同、成分基金替代、交易规则差异或限制、基金投顾服务费用、实际交易费用、基金投资组合再平衡、组合调仓等原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服务业绩与甲方实际持仓业绩等方面存在差异。如当某成分基金发生交易限制时,乙方有权在不违反策略运作目标等的前提下,结合成分基金实际情况、市场判断、交易策略等因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购其他成分基金等措施。乙方代甲方做出的交易指令视为甲方自行做出的交易指令,终止服务前甲方无法使用该账户及账户内资产。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运作情况自主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账户下各基金的红利分配方式。
4.乙方对上述基金投顾服务账户的任何操作,不代表对投资结果(收益或损失)的任何保证或承诺。甲方自行承担基金投顾服务账户的所有投资结果(收益或损失)。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带有投资者便捷确认投资决策功能的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适用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约定。
第七章 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及乙方基金投顾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基金投顾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二)泄露甲方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
(三)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本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向甲方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六)违规与甲方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向甲方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九)向甲方提供未经乙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未经乙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通过自助终端或华泰证券官方网站等方式为甲方提供账户持仓、交易记录、收益情况、账户费用明细等信息披露服务,并按季度向甲方披露包括组合盈亏等在内的运作报告。
对于乙方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实时披露:账户持仓及交易记录;
(二)T+1日披露:上一交易日账户资产净值情况、组合收益率、账户收益、账户资产市值情况;
(三)按季披露: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年化收益率和季度收益率、组合运作分析、资产组合情况、成分基金构成及占比、期间调出调入成分基金记录等信息;
(四)甲方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备选基金库。
第二十四条 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备选基金库中包含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管理、托管的基金产品,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披露,上述情况可能导致组合策略的运作存在关联交易等利益冲突风险。甲方选择参与基金投顾服务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乙方从事该等关联交易以及充分理解并知悉其中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实际业务开展实际情况,乙方有权调整基金投顾业务的业务规则,调整后的安排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第十章约定通知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应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向甲方进行披露。
第九章 协议的效力、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登录乙方指定系统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内容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为免疑义,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登录乙方指定系统,确认同意接受本协议,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文书。
第二十八条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本协议的修改内容乙方应通过自助终端或华泰证券官方网站发布,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在公布公告之日后3个交易日内未终止本协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变更后的协议条款。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本协议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或未来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则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自律组织政策要求相冲突的,相关内容以相关规定或要求为准,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效力不受影响;如因此等规则或要求变更导致本协议完全不合法、无效、被撤销、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一)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主动申请终止本协议,即全部退出其根据本协议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或者停止使用基金投顾服务的;
(三)因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以及乙方经营战略调整等因素影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发生重大变化、停止提供基金投顾业务或基金投顾业务资格终止的;
(四)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资产被司法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划扣、冻结,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任意情形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基金投顾服务或者解除本协议并立即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基金投顾服务,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一)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不真实、故意隐瞒或虚构夸大;
(二)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提供或未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及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若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终止后,乙方将为甲方发起赎回基金投顾服务账户中所有成分基金,并注销对应的基金投顾服务账户。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妥善保存甲方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章 公告、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三条 根据监管规定、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等要求通知或披露的事项, 乙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形式通知告知甲方:
(一)通过乙方及其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布;
(二)通过乙方自助终端公告、通知;
(三)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公告;
(四)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告;
(五)根据甲方在乙方留存的联系方式通过手机短信公告、通知;
(六)根据甲方在乙方留存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通知;
(七)根据甲方在乙方留存的联系方式通过EMS邮寄通知。
第三十四条 乙方依本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发布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乙方认为的重要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临柜办理。
第三十五条 乙方依本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发出通知的送达时间:
(一)自助终端通知:自乙方自助终端发出通知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二)电话通知:自通话完毕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如电话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三)手机短信通知:自手机短信发出后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四)EMS邮寄通知:自邮件寄出之时起48小时后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寄出时间以邮局回单邮戳为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将勤勉尽责履行本协议的通知约定,但甲方应理解并同意由于电子信息传递可能存在时间误差,乙方向甲方发送通知可能存在延迟。
第三十七条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畅通,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纸质、电子等方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未办理变更手续前,乙方仍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对相关信息进行通知。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完成联络方式变更的,乙方将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未及时变更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发出公告或通知,均视为已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对于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未能及时收到或知悉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公告或通知内容,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
第四十条 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指定留存在乙方的联系方式用于接收纠纷解决机构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完成联络方式变更的,甲方指定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用于接收上述相关信息或文件。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本协议履行期间、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期间。双方或人民法院为本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甲方留存的联系方式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因各方确认的上述送达地址及方式不准确、有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并发生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效果。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对方承担的包括违约、侵权等在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可得利益范围。但在法定情形下,乙方故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不受前款约定的限制。
特别提示确认
资本市场风险无时无处不在,在投资前甲方应明确了解资本市场的风险结构,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的正确观念。甲方应充分了解基金投顾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相关风险及潜在利益冲突,乙方不对甲方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作任何保证收益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
甲方: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向甲方提供货币基金相关增值服务(以下简称“零钱宝+”业务),为明确增值服务的业务流程、业务规则和各方权利义务,双方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账号、密码等身份验证方式登录乙方指定的交易平台,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包括风险揭示书、承诺书、确认书、产品合同及任何其他形式文件)的,视为甲方本人签署,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第一条 释义
1、“零钱宝+”业务:是指乙方以成分基金均为T+0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投顾组合策略为基础,为甲方在基金投顾业务的基础上提供T+0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等的增值服务。
2、基金投顾服务:指乙方接受投资者委托,按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指乙方构建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等在内的投资组合策略。
4、零钱宝+策略:是指乙方以流动性管理为目标,以T+0货币市场基金为成分基金,基于乙方专业研究能力和自研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策略。
5、成分基金: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包含的基金,本业务项下指零钱宝+策略所包含的T+0货币市场基金。
6、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即场外T+0货币市场基金相关业务,是指甲方可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提交特定货币基金的申购、普通赎回和快速赎回申请。在本业务中,投资者开通并参与零钱宝+业务,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参与零钱宝+策略全部成分基金的场外T+0货币市场基金相关业务,并授权乙方将其主三方存管银行卡号等信息发送给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直销交易账户。
7、快速赎回/T+0赎回提现业务:指乙方与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合作为甲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在业务开放时间,当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合作的垫支银行将实时垫付其对应的资金款项至甲方的主三方存管银行卡中,投资者所申请快速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将实时转托管至甲方在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立的直销账户后,授权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基金份额过户至垫支银行指定基金账户并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基金管理人合作的垫支银行垫支款项。根据监管规定,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额度设定不得高于人民币1万元。
8、交易时间:“零钱宝+”业务开放时间为交易日(收市处理时间除外)和非交易日全天(系统测试及升级时间除外)。其中,快速赎回业务正常开放时间为交易日2:00-15:00和18:00-22:00;非交易日2:00-22:00(系统测试及升级时间除外)。乙方有权调整业务开放时间,具体的业务开放时间以乙方交易系统页面提示为准。
除本条约定外,本协议相关名词和术语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及《华泰证券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协议》的释义一致。
第二条 “零钱宝+”业务的开通、关闭
1、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对甲方进行身份验证,并据此决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为甲方开放增值服务种类、范围及业务权限。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
2、开通“零钱宝+”业务的甲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
(2)甲方已经开立乙方保证金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
(3)甲方已经开通基金投顾业务且授权账户状态正常;
(4)身份信息、个人信息等信息完整有效;
(5)符合乙方对该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3、甲方知悉并同意,申请开通“零钱宝+”将为甲方同步申请开通零钱宝+策略内所有T+0货币基金的代销交易账户,同时授权乙方将甲方三方存管银行卡号等信息发送给各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为甲方申请开通基金直销账户。如甲方已经开通过某只产品的T+0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则将继续使用已开通的基金账户进行交易。甲方的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基金管理人确认结果为准。
4、甲方知悉并同意,开通“零钱宝+”业务时,乙方将根据客户主三方存管银行卡是否满足快速取现条件,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快速赎回增值服务。目前机构客户暂不支持开展快速赎回业务,如后续有变动,以乙方页面公告为准。
5、甲方知悉并同意,若甲方申请关闭“零钱宝+”业务,即同意关闭该业务下的所有增值服务功能,业务关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销,如需重新使用业务功能,需等关闭申请处理成功后,方可重新开通。甲方在业务服务期间不得单独关闭零钱宝+策略内任何成分基金的场外T+0货币市场基金业务。
6、申请时间:“零钱宝+”业务开通和关闭申请时间为交易日(收市处理时间除外),其他时间的开通或关闭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一)资金存入
1、甲方将资金存入“零钱宝+”,即视为甲方将资金转入零钱宝+策略。
2、甲方选择参与“零钱宝+”业务并存入资金,即同意由乙方按照零钱宝+策略的以下资金存入原则申购成分基金:
(1)乙方兼顾流动性需求和收益目标,在甲方总存入资金低于一定金额时,以流动性需求优先;
(2)超出上述金额后,乙方以收益目标优先,为甲方进行智能投资,具体金额华泰证券有权按实际情况调整。
3、甲方知晓并同意,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或乙方业务需要,存在暂停零钱宝+策略下的成分基金产品的申购的情况。
4、甲方知晓并同意,零钱宝+策略的成分基金申购是否成功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数据为准。
5、甲方知晓并同意,零钱宝+策略下的成分基金若发生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等情况,以产品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及确认结果为准。
(二)资金取出
1、甲方将资金从“零钱宝+”中取出,即视为甲方将资金从零钱宝+策略中转出。
2、乙方提供的资金取出到账方式包括T+1日到账(普通赎回)、T+0到账(快速赎回)两种到账方式。普通赎回方式赎回后资金回到甲方资金账户,资金T+1日到账可用可取;快速赎回方式赎回后资金回到甲方主三方存管银行卡中(支持快速赎回功能的银行以乙方相关页面公告为准)。
3、甲方选择使用普通取出方式,即同意由乙方根据备选基金库情况、剩余资金的流动性需求、持仓基金收益率等因素,为甲方智能取出该组合策略项下持有的基金。
4、甲方选择使用快速取出方式,即同意由乙方按照零钱宝+策略的以下快速取出原则赎回甲方在该组合策略项下持有的基金:
(1)甲方当日最大快取额度由甲方具体持仓决定,超出最大快取额度后,甲方将无法继续申请快速取出;
(2) 如甲方申请快取额度未达到当日最大快取额度,乙方将综合考量备选基金库情况、剩余资金的流动性需求、持仓基金收益率等因素,为甲方智能取出。
5、甲方知晓并同意,快速赎回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快速赎回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乙方、基金管理人及其合作的垫支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知晓并同意,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或乙方业务需要,暂停零钱宝+策略下的货币基金产品的普通赎回或快速赎回的情况。
7、甲方知晓并同意,零钱宝+策略下成分基金普通赎回或快速赎回是否成功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数据为准。
8、甲方知晓并同意,零钱宝+策略下成分基金的暂停申购、暂停普通赎回或快速赎回等情况,以成分基金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及确认结果为准。
(三)其他规定
1、甲方发起的资金存入、资金取出等申请提交后均不可撤销。
2、“零钱宝+”服务除收取零钱宝+组合策略的基金投顾服务费以外,暂不收取其他费用,如根据业务情况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的,将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公告方式提前告知甲方,零钱宝+组合策略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相关业务规则。
3、甲方知晓并同意:在快速赎回的情况下,自基金管理人合作的垫支银行垫支之日(含当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垫支金额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相应基金份额在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收益归基金管理人合作的垫支银行所有。
4、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或基金管理人有权临时暂停“零钱宝+”相关增值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通讯故障;
(2)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3)基金管理人合作的垫支银行已垫支的金额达到设定的垫支总额;
(4)发生货币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赎回情形;
(5)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暂停业务的情形;
(6)乙方认为需要暂停“零钱宝+”业务的其他情形。
5、乙方或基金管理人出现系统故障或错误,导致甲方保证金账户资产、可用资金计算错误,而甲方已通过快速赎回功能将与其账户资金不符的金额存入至银行卡内等情况下,在系统恢复后,甲方应承担向基金管理人合作的垫支银行归还该部分误划资金的义务。
第四条 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
1、甲方知晓并同意: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零钱宝+”增值服务功能,即代表甲方理解并认可本协议所列业务规则。甲方由于未认真阅读和理解业务规则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提供的“零钱宝+”增值服务功能,依赖于甲方理解和参与了乙方基金投顾业务,乙方开通“零钱宝+”增值服务功能即视为同意参与乙方基金投顾业务的零钱宝+策略,其中涉及零钱宝+组合策略各成分基金产品历史数据、客户持仓数据等信息不预示、不保障未来收益,甲方应自主决策是否开通“零钱宝+”增值服务功能。
3、甲方知晓并同意:若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或者乙方、基金管理人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所提供的信息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拒绝甲方使用本服务之全部或部分功能,因此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确认:凡是使用甲方账号及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并对该等申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因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故障、受到攻击或其他网络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知晓并同意:参与基金投顾业务,投资货币基金不代表没有风险,甲方仍应具备与投资品种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应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货币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甲方可能获得收益,也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电力、网络、系统、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或无法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数据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将对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开展的快速赎回业务进行确认,当乙方确认业务成功时,只是确认甲方的货币基金份额成功转托管至甲方在基金管理人开立的直销账户上,并不作为最终划款成功等银行资金到账的依据。
10、如因甲方的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变更)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如乙方调整业务开放时间、业务额度等,乙方通过交易系统页面公告发布相关信息即视为相关通知已送达甲方,请甲方注意查阅业务公告。因甲方未及时查阅相关信息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如一方承担了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或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对任何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和/或受到有权机关处罚导致的损失,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并获得全面的赔偿。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甲方通过网络方式、电子方式、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签署、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其可靠的签名。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签署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甲方签署、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
2、甲方通过账号、密码等身份验证方式登录乙方指定的交易平台,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包括风险揭示书、承诺书、确认书、产品合同及任何其他形式文件)的,视为甲方本人签署,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登录的系统必须是乙方官方指定平台,甲方使用其他网站或软件签署电子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和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不时变更本协议内容及业务规则,其中发生变更的重要内容,将会通过交易系统页面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请甲方注意查阅业务公告。若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申请关闭“零钱宝+”相关业务功能。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2、如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3、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4、甲方理解并同意: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乙方指定系统,通过该系统确认同意接受本电子版协议的,视为已有效签署本协议,与在纸质协议上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协议或文本。本协议自甲方通过前述方式进行确认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相关业务包括申购、普通赎回以及快速赎回。其中,普通赎回对应的资金款项将划至投资者在华泰证券的资金账户,资金下个交易日可用可取。快速赎回对应的资金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垫支银行划至投资者绑定的三方存管银行卡内。
2、投资者知晓,开通并参与场外T+0货币市场基金相关业务,将为您开通华泰证券基金代销账户,同时授权华泰证券将您的三方存管银行卡号等信息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并为您申请开通基金管理人直销账户。该直销账户仅可用于基金管理人与华泰证券之间开展的围绕场外T+0货币市场基金相关业务,不能用于基金管理人官网登录或购买其他产品。
3、额度风险:华泰证券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快速赎回垫支总额度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快速赎回服务,因此存在总额度被用完后无法满足投资者快速赎回需求的风险。
快速赎回业务对每个投资者设有单自然日赎回金额上限。根据监管规定,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得高于人民币1万元。当投资者单自然日额度超过上限时,将无法进行货币基金的快速赎回。华泰证券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风险管理、业务开展需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对单个投资者单自然日快速赎回金额的上限及该业务的总额度上限,并以华泰证券交易系统页面公告方式进行通知,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公告。
4、开放时间:申购及普通赎回业务的业务正常开放时间为交易日全天(收市处理时间除外)和非交易日全天(系统测试及升级时间除外)。
快速赎回的开放时间正常情况下为交易日2:00-15:00和18:00-22:00;非交易日2:00-22:00(系统测试及升级时间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华泰证券和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业务的申请时间,并以华泰证券交易系统页面公告方式进行通知。
5、开通要求及限制:个人投资者可参与场外T+0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普通赎回和快速赎回业务,机构投资者和产品账户可参与场外T+0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普通赎回业务。信用账户、贵金属账户等其他特殊类型账户暂无法开通此功能。当存在身份信息不完善、账户状态不正常、三方存管银行不符合开通要求或者三方存管银行卡信息不完善等情况时,投资者将无法开通该业务。其中,当出现证券账户司法冻结等被限制取款的情况时,投资者将无法使用快速赎回。
6、银行卡要求:为了保证投资者账户资金的安全,投资者在华泰证券开立的资金账户绑定的三方存管银行卡与此业务在基金管理人开立的直销账户绑定的银行卡需保持一致,否则将会影响货币基金快速赎回功能的正常使用。由于部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卡在证券三方存管系统中无银行卡号留存,暂时无法参与该业务,须更换支持快速赎回的存管银行卡后方可参与。支持快速赎回的银行可能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将以交易系统页面公告方式进行通知。
7、银行卡变更风险:当投资者参与快速赎回时,若投资者在华泰证券留存的三方存管银行卡信息与其参与此业务时在基金管理人开通的直销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不符时,需重新开通业务功能。若其所变更的三方存管银行卡不支持开通,投资者将无法使用快速赎回功能。
8、划款风险:华泰证券对投资者在交易系统开展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确认成功时,只是确认投资者的货币基金份额成功转托管至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开立的直销账户上,并不作为最终划款成功等银行资金到账的依据。投资者仍然会由于银行账户销户、冻结等账户不正常情况,在证券端留存的三方存管银行卡信息有误或不全,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实施清算、系统升级、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投资者可联系95597客服解决划款问题,如因投资者个人三方存管银行或银行卡自身问题导致的划款失败,需本人至银行或券商柜台解决相关问题。
9、业务暂停风险:华泰证券和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垫支银行已垫支的金额达到设定的垫支总额、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等原因暂停快速赎回业务,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华泰证券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协议》第三条第5款。
10、禁止撤单:投资者提交申购、普通赎回、快速赎回的申请后无法撤销。如投资者发起申购后有资金使用需求,只能发起普通赎回或快速赎回获取资金。普通赎回资金将于T+1日到资金账户后可用可取,快速赎回资金一般2小时内到直销账户绑定银行卡,单产品单自然日快速赎回限额为1万元。
11、产品风险:华泰证券及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业务服务,不代表对场外T+0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和保证。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和说明书中对基金本身存在的风险已作揭示,投资者在参与相关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业务特性,关注产品风险。
12、快速赎回业务为华泰证券和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的增值服务,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华泰证券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协议》第四条的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并未穷尽通过华泰证券参与快速赎回业务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快速赎回业务前,对其他可能产生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也应详细了解、认真评估,以免因贸然从事此业务而遭受损失。
13、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在参与本业务时,华泰证券将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不同等级,对适合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做出判断。针对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投资者,华泰证券将禁止其参与相关产品的购买或者服务。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当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时,将会影响证券公司对其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的判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收益损失:投资者注意,自垫支银行垫支之自然日(含当日)起,投资者不再享有垫支金额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相应基金份额在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收益归垫支银行所有。
15、电子合同签名方式:投资者通过账号、密码的身份验证登录华泰证券指定交易平台后,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包括风险揭示书、承诺书、确认书、产品合同及任何其他形式文件)的,视为本人签署,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投资者为进行网上委托所登录的系统平台必须是华泰证券官方指定的平台(详见华泰证券官网)。投资者使用其他网站或软件签署电子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
资金账户:
乙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或“乙方”)
本《目标盈续做参与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目标盈续做服务(以下简称 “目标盈续做服务”)所订立的协议。本协议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两者的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特别提示: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内容。如甲方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的内容,或虽能理解但不愿自行承担业务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请不要进行任何后续操作。甲方使用目标盈续做服务的行为(包括点击同意本协议并就目标盈续做服务支付任何款项(如有)),将视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条“目标盈续做服务”的开通和关闭
(一)“目标盈续做服务”是指甲方在已经买入目标盈策略的前提下,在该期目标盈策略止盈清仓或到期清仓(以孰早者为准)前,出于自动参与下一期同系列的目标盈策略(以下简称“下一期目标盈”)的需求,避免甲方因未及时关注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买入下一期目标盈而推出的服务。
“目标盈策略”是指乙方基于其专业研究能力和自研模型构建的以特定年化收益目标为导向,达到目标自动赎回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下一期目标盈”是指与甲方当期买入的目标盈策略相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的目标盈策略:(1)起投金额要求相同;(2)运作期限相同;(3)目标年化收益率相同;(4)收费标准不高于甲方当期买入的目标盈策略的收费标准。
(二)甲方有权在其买入的当期目标盈策略的运作期内设置目标年化收益率达标后的处理方式,即“开启自动续做”或“关闭自动续做”,止盈清仓或到期清仓(以孰早者为准)前可进行修改,具体以自助终端页面展示的业务规则为准。甲方授权乙方根据甲方的选择代为发起相应操作。
第二条 “目标盈续做服务”的服务说明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开通“开启自动续做”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根据业务需要在甲方资金账户下设置专用基金交易账户作为甲方参与下一期目标盈的授权账户(以下简称“授权账户”),乙方通过授权账户为甲方提供下一期目标盈的基金投顾服务。
(二)甲方知悉并同意,开通“开启自动续做”即视为其同意下一期目标盈对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或修改目标盈策略的说明书,若下一期目标盈的说明书发生实质变更的,乙方应按照《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告知甲方。
(三)若甲方买入的目标盈策略进入止盈清仓或者到期清仓的,乙方应将清仓赎回的本金及收益划转至甲方的资金账户,并由乙方将甲方资金账户中等于赎回资金的金额全部转入授权账户,用于买入处于参与期状态的下一期目标盈。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宣布自动续做失败,不再为甲方设置下一期目标盈的授权账户并为其提供下一期目标盈的投顾服务,甲方已经买入的目标盈策略在止盈清仓或到期清仓(以孰早者为准)后的赎回资金将划转至甲方的资金账户,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应按照《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通知甲方:
(1)甲方资金账户收到赎回资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没有处于参与期的下一期目标盈策略;
(2)甲方资金账户转入至授权账户的资金未达到下一期目标盈策略起投金额,经乙方告知后仍未按时补足资金的;
(3)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包括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拟投资期限或拟投资品种,导致与下一期目标盈不匹配;
(4)甲方风险测评结果超过有效期限;
(5)基金账户开立失败;
(6)下一期目标盈的起投金额、运作期限或目标年化收益率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项下规定的原则;
(7)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者因业务需要等原因暂停或停止提供目标盈续做服务;
(8)因甲方原因导致自动续做失败的其他情形。
(四)若下一期目标盈的收费标准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项下规定的原则的,乙方应当通过《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告知甲方,若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同意变更并签署相关协议(如需)的,视为甲方不同意变更,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项下自动续做失败的规则处理。
(五)自动续做完成后,甲方可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查询下一期目标盈的买入情况、账户持仓及交易记录等信息。
第三条其他规定
(一)由于相关基金产品清算机制、申赎安排、登记机构及托管人等相关主体资金划付效率、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失误、相关机构之间衔接不畅等原因,可能无法及时完成交易操作,从而存在可能会影响资金到账时间或者可能对目标盈自动续做服务的操作产生影响的风险。甲方知晓、同意以上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二)“目标盈续做服务”除收取目标盈策略的基金投顾服务费以外,暂不收取其他费用,如根据业务情况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的,将通过《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告知甲方,目标盈策略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相关业务规则。
(三)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不时变更本协议内容及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目标盈续做规则”),一旦目标盈续做规则发生修改或变更,将会通过《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告知甲方,请甲方注意查阅业务公告。若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应在且可在公告日起至协议变更上线之日内提出赎回申请,逾期未赎回,视同投资者同意目标盈续做规则的变更。
(四)甲方在享受“目标盈续做服务”时,应受《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以及自助终端页面规则的约束。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详见《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以及自助终端页面的说明和规则。
甲方: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办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下简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期定额入金业务及相关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当甲方勾选本协议并点击“确认”按钮或其他类似含义的按钮时,即表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愿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一条 定义
1.1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其在乙方自主设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进行的定期定额向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转入资金的业务。
1.2 定投金额:是指甲方设置的每期向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转入资金的金额。
1.3 定投转入方式:是指甲方设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中定投金额的扣款方式,包括不限于资金账户扣款、银行卡扣款或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扣款方式,具体方式以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页面展示为准。
银行卡扣款方式是指根据甲方设置的自动转入计划,委托乙方向甲方主资金账户绑定的三方存管银行发出银行转证券指令,由甲方银行账户向甲方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并用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资金自动转入服务及相关权利义务请参照《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金自动转入服务协议》。资金自动转入服务以具体支持银行为准,若银行不支持则无法设置自动转入计划。
1.4 定投周期:是指由甲方设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入金周期,包括扣款频率和扣款日。扣款日视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入金申请日。
第二条 风险提示
2.1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并不能避免基金投资的固有风险,甲方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享有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2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最新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组合策略信息文件,充分了解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组合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资产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适配性,独立谨慎决策。
2.3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运营状况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负担。
2.4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成分基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投资风险等。
第三条 业务规则
(一)开通、设置
3.1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指定渠道(如乙方自助终端)申请开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申请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前,甲方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参与乙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各项相关要求;
(2)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
3.2 甲方应遵守乙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拟定投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完全匹配。如未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甲方应先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参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
3.3 甲方需按照乙方的页面提示设置定投计划,具体业务规则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甲方可以针对不同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设置定投计划,乙方按照甲方设置的各笔定投计划分别提供服务。
(二)扣款、赎回、费率
3.4 乙方按照甲方设置的定投计划进行扣款,如扣款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一交易日进行扣款,定投扣款当日,资金转入至甲方设置定投计划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3.5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的账户管理费、组合策略内各成分基金申赎费率及计费方式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申请实际扣款日及赎回日对应乙方页面展示的费率及计费方式为准。若相关费率有变动,以乙方或基金公司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3.6 甲方设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扣款方式为银行卡扣款时,若因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或定投设置(包含新建和修改)时超出乙方系统银证转账划转指令时间等因素(不包含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变更)导致资金自动转入无法成功,将从甲方资金账户进行扣款。
(三)查询、修改
3.7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设置成功后,甲方可通过身份验证的方式登录乙方指定系统查询、修改已开通的基金定投计划。
3.8 甲方可以在定投方案所设置的最早的交易日通过乙方指定系统查询当次定投的交易结果。
(四)暂停、恢复、终止
3.9 甲方可以自行暂停定投计划,亦可在暂停后自行恢复定投计划。恢复定投计划需重新进行适当性校验,甲方在重新完成适当性校验后可正式恢复定投计划。已经终止的定投计划不可再恢复。
3.10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甲方设置的定投计划终止:
(1)甲方自行终止该定投计划。
(2)因以下原因造成连续6个扣款周期扣款失败的,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笔定投计划并确认其自动终止,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投资结果:
a)定投期间,因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变化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变化导致适当性不匹配的;
b)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失效且未及时更新;
c)扣款日资金账户余额不足;
d)甲方选择资金自动转入扣款方式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发生变更,且变更后未及时重新设置扣款方式。
e)其他可能导致扣款失败的情形。
(3)甲方利用乙方账户、渠道从事洗钱等监管规定的违法活动时,乙方有权终止甲方的定投计划,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其他可能导致定投计划终止的情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4.2 甲方应仔细阅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业务规则及所公告的其他业务信息,并在业务存续期间持续关注乙方可能的调整情况。
4.3 为确保每期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申购成功,甲方应保证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有效期内,用于扣款的资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在定投执行前资金账户中始终有足额可用资金,特别地,当甲方同时参与或使用了其他自动扣款业务或功能时,应确保该等业务或功能自动扣款后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可满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需要。因甲方原因无法从资金账户上扣款或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无法扣款成功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4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渠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4.5 甲方应遵循乙方规定进行正确操作,承担恶意操作乙方交易渠道导致的风险责任。
4.6 接受本服务期间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与参与定投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不匹配时,甲方参与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计划将暂停转入资金,直至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与参与定投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相匹配或甲方设置的定投计划终止。
4.7 乙方严格遵照甲方设置的定投计划要素发出扣款指令并于扣款当天转入相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但并不保证当天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内各成分基金的申购委托必然成功,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内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结果及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等事宜,均以成分基金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的数据为准。特别的,如因基金公司原因导致申购失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8 乙方有权以公告或通知等方式不定期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及/或相关业务规则。甲方应通过乙方官网、自助终端等渠道及时关注乙方发布的各项业务规则或相关服务协议的变更。若不同意相关规则或条款修改的,应及时终止与乙方的协议。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即视为同意接受更新后的规则或协议。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瘟疫、停电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5.2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定投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6.1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6.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出现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交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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