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则对投资者构成侵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在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得到规定,下列人员应在虚假陈述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这是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虚假陈述的主体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所以,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也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但是,为了更加广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上市公司在某些时候缺乏赔偿能力的风险,除了上市公司以外,法律还规定了在虚假陈述中有过错的机构和人员要不同程度地承担责任。上述第二、三项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个精神。
蓝田造假案中判决8名被告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是判决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一案。
2002年至2004年3年间,科龙电器采取虚构销售收入、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致使上述3年分别虚增利润1.2亿元、1.14亿元、1.49亿元。2006年,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对科龙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此后,中小股民纷纷起诉科龙,至2008年,科龙共收到152项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累计金额2207万元人民币。
2008年10月29日,广州中院对廖照文、林锡涛、包鹤鹏、吕小侠等四人诉被告为科龙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顾雏军等四人的四项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首次开庭审理,上述四项案件涉及诉讼标的总金额19.3627万元人民币元。
庭审中,上市公司和会计师对究竟谁应负主要责任方面。科龙认为,德勤会计师应对虚假信息负最主要的责任,理由是德勤在审计当中未遵循审慎原则,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科龙在2002年度虚增4亿的销售业绩,涉及公司超过81家,然而德勤对此毫无察觉。德勤虽然在部分年度审计报告中出具了保留意见,但审计意见避重就轻,和证监会的最终调查处理意见相差巨大。
德勤则在表示,2002年及2004年出具了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揭示了科龙存在的重大信息披露不实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提示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德勤之所以没有查出科龙的问题,最关键的原因是在于当时的科龙管理层勾结第三方,合谋造假,对于这种情况,作为被欺骗的审计机构不应负责。
上市公司与会计师究竟孰是孰非,相信最终总会有定论,也相信最终是要有人承担小股民的赔偿责任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可以得到维护,但是维权之路也确实艰辛而漫长。所以,投资者在投资股票时,还是要多留一份心,对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是要保留一点警惕心。有时候,就是你多的那一份小心,就可以避免你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