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股东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维权是证券市场股东维权的重点内容。投资者如果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受损,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2003年以前,投资者对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还没有要求民事赔偿的渠道,法院也不受理该类案件。直至2003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才开始了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
(1)该类案件起诉具有前置条件。条件是行为人因虚假陈述行为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行为人因有罪已被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
(2)虚假陈述侵权成立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和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规定,侵权行为成立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一)、投资者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目前审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基本是是以行政处罚为前提的,但对会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提起诉讼,实践中还有不同的声音。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条规定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并未要求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条件。
投资者在第ST东北高(东北高速,600003.SH)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投资者就一句此条规定向法院申请立案。
但据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周某称,其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至院后,“虽多次与法院联系,至今,法院未受理本案,也未裁定本案不予受理。”法院似乎也面临了难题。
一个屡被业界提及的假设是:“此案一旦被受理,今后只要投资者有损失,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直接状告上市公司财报造假。”
“由于不需要前置条件,投资者只要发现上市公司有虚假行为,且虚假行为造成了自己的投资损失,就可以直接对违法的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赔偿诉讼,对上市公司进行‘民间监管’。”周爱文表示。
尽管周爱文宣称“依法有据”,但以所谓“民间监管”模式操作的几个案子却大多“虎头蛇尾”,这其中尤以号称“第一案”的精伦电子(600355,股吧)案最为典型。
2007年10月15日,媒体报道称:上海投资者诉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355.SH)案被武汉市中院受理,这是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例不需要前置条件而被法院直接受理的诉讼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但之后,关于是否立案展开了“罗生门”式的各说各话:上市公司声称并未收到武汉市中级法院的立案文书;法院方面噤口不语;代理律师周爱文则称投资者已经缴纳了诉讼费50元。一般而言,诉讼费的缴纳是已受理的表现。
或许是出于压力,武汉市中院在接受了诉讼费后不久,又依据最高院有关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裁定不予受理。周爱文称,其目前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受理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究竟是否需要前置程序,实践中基本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执行。但是,随着这方面立法的完善,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本案中投资者所期待的“民间监管”也许可以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