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馆时间:上午9:00-下午19:00(节假日除外)
团队参观预约电话:02583387887
投资者教育基地 〉风险警示区 〉投资者维权

5.股东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答:股东在诉讼中因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者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承担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董事等提起的诉讼。其情形除了前述的虚假陈述、会议效力纠纷等诉讼以外,主要还有: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诉讼;要求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对股东转让股份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内幕交易的诉讼等。股东还可以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提起诉讼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相对于股东直接诉讼而言的,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

之所以会产生股东派生诉讼,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当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公司无法做出起诉的决策。比如,当加害者是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时,由于公司的经营权, 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力,都控制在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手中, 所以,他们自然不会为公司作出对他们自己提起诉讼的决定。在这种情形之下,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有:第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第二、对上述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关联交易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第三、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

2007年1月30日,泰山石油董事会通过决议,拟向江苏永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S鲁润5028万股股份,转让价格按S鲁润2006年三季报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值1.992元确定,转让总价为10015.776万元。2月26日,泰山石油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向江苏永泰出让鲁润股份法人股的提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提案》。泰山石油以每股1.992元的价格卖掉S鲁润5028万股法人股的股东大会议案,遭到了小股东的强烈反对。该公司流通股股东陈冬梅以这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泰山石油流通股股东陈冬梅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撤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实际上,在泰山石油董事会通过此项决议时,公司流通股股东就开始了“狙击”行动。当时有卢广文、伍严、李斌3名小股东发表了致泰山石油全体股东书,呼吁其他股东否决此次股权转让,并罢免公司3名现任独立董事。

3名小股东指出,根据公司公告,2001年3月7日,泰山石油以每股2.16元(较S鲁润每股净资产溢价三成左右)的价格,受让了泰安鲁浩公司持有的S鲁润5028万股法人股,支付了10860.48万元转让款。但是,泰山石油董事会却通过决议,拟以比购入时更低的价格,将S鲁润股权“贱卖给民营企业(指受让方江苏永泰地产)”。同样根据公司公告,2005年11月17日,S鲁润第二大股东泰安鲁浩公司受让山东童海集团公司所持S鲁润法人股1725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3.5元。当时,S鲁润截至2005年9月30日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为1.854元,转让溢价达89%。

3名小股东称,民营企业永泰地产低价从泰山石油那里购入S鲁润股权后,通过股改取得流通权,无疑将获利不菲,而这本应属于国家和泰山石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他们认为,公司3名现任独立董事没有尽到监督公司经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职能,因此,特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罢免这3名独董的提案权和投票权。他们还指出,此次股权转让还违反了泰山石油的公司章程:涉及该股权转让的临时股东大会,从公告到召开只有26天,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007-08-21日,该公司公告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驳回原告请求。

评析:

该诉讼虽然以小股东败诉告终,但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仍值得肯定。

从公告的情况看,不能说中小股东的维权没有道理,但其制定的诉讼策略也许有问题。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但从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集表决结果均没有违规之处,所以该诉求不被法院支持也就不意外了。实际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方面没有达到维权目的后,应该寻找其他的方法维权。笔者认为,如果投资者以公司贱卖公司资产为由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也许会是另外一种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