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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民起诉证券商,到哪里起诉?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中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主要营业部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客户与证券商就股票交易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原则,由于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证券商处,故由证券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样,投资者对券商提起侵权之诉,依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一般由券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级别管辖,我国将诉讼金额与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相结合作为划分依据。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投资者与证券商发生的诉案,一般是由诉案金额来确定法院的级别管辖,至于确定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具体操作上投资者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