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不同,交纳标准也不相同,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满1万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超过100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9%交纳。
计算方法是按上述标准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额即为应收额。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数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申请费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a、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及其他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
b、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