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仲裁程序步骤如下:提交仲裁申请→预缴仲裁费→受理→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发出仲裁通知→开庭审理→裁决。
(1)仲裁的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书面提交给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对提起仲裁请求的一方提起反请求。
(2)预缴仲裁费,这也是申请仲裁的必须程序。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仲裁机构会根据其仲裁请求金额计算出应缴的仲裁费用,申请人则必须预缴该费用,否则仲裁机构将不会受理。
(3)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规定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指定仲裁员。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7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5)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仲裁庭决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时间)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